A.增值稅的使用范圍
納稅人:
以經常或偶然的方式從事經營并符合稅法實施范圍的人。
應征稅的經營活動:
-構成財產的交付或提供有償服務,所收取的款項;
-納稅人所從事的經營;
-恢復經營活動;
稅法所確定的可減免稅的項目如下:
-從事出口及視為出口的;
-國際運輸及轉口的;
-農業生產資料;
-藥品;
-生活必需品;
管轄范圍:
增值稅的實施范圍如同營業稅,僅限定在喀麥隆本國土內執行,但國際慣例(外交使團)除外。
B.應交付增值稅及消費稅的行為構成
-含有銷售、交換及加工項目性質的交付;
-全部或部分履行提供服務及不動產;
-向喀麥隆引進的商品及生產資料,包括在中非經濟關稅聯盟國內的貿易;
-由不動產商所經營的不動產的轉讓或轉換。
C.應納稅
增值稅及消費稅的征收對象是:
-由銷售、原料的交換及商品交換而行成的實際交貨;
-提供服務收取的款項(部分款、預付款)、不動產工程(整修)及受益的工程部分(私人管理的、公共的等);
-不動產的出租、銷售、通過專業管理部門實現產權的轉讓或轉移的;
-金融部門放貸所收取的貸款利息;
-自供并使用的原料。
納稅的基本依據:
納稅的基本依據是根據所提供或所交付的原料的價格和金額確定的,所以用戶所付的價格中除增值稅外包括了所有的稅、費。
D.增值稅及消費稅的稅率
增值稅及消費稅的稅率是:
增值稅:不論本地產或進口原料的稅率均為18.7%(包括公共附加稅)。
出口及相類似的為0%。
消費稅:稅率25%。
E.增值稅的計算
增值稅是一種按分部繳納的特殊稅制并遵循抵扣的原則,增值稅與原料的價格;與提供或接受服務的價格相符。
當本期應退、扣稅額超過本期應納稅額時,超出部分將帶入下期辦理或根據情況辦理。
F.按章納稅人
在買賣過程中銷售物品的價格中已含有增值稅,再銷售即出現增值稅的重復而產生抵扣。因此增值稅的抵扣(在下一個月)應具備下列條件:
-須在按章納稅的供應者開具的發票上列明(國外供應者不在此規定內);
-進口時應在申報中列明;
-如自用應在由納稅人簽字的特別申報上列明。
抵扣規定允許的最晚期限為第二個財政年度末,只要是企業性質行為屬重復收的增值稅、出口所需的原料、生產所需的服務、材料和商品的交易、及開發所需要的設備均可以辦理抵扣。但住宅費用、住宿費用、餐費、招待費、門票費、旅行車的租用費用及個人物品運費不得享用抵扣。
貸方償還:
增值稅制下出現的重復或超收的增值稅部分構成以稅務部門為貸方的稅款,應在下一個月中進行抵扣。對于應退稅或抵扣稅款已超過2億非郎的出口企業將在兩個月內辦理退、扣,對應退稅額或抵扣額已超過2億非郎或已停產的企業將在三個月內辦理退還或抵扣。
G.應納稅人的義務
應納稅人應遵照向稅務部門申報時間期限的管理規定。在從事經營活動始15天內申報,企業在更換經營地址、申報地址的變更時應在變更15天前申報,企業關閉應在關閉的15天前申報停業。
應納稅人的義務根據簡化實際發生制的納稅人(適用于經營額達到6千萬至1億非郎的)及實際發生制的納稅人(適用于經營額達到1億或相當1非郎的自由人、自由職業者、法人及森林開發者的)而有所區別。
H.處罰與罰款
稅務部門稅收登記名冊的增值稅納稅人,一旦拖欠稅款、少報應納稅金額、違反申報及申報期限的規定,將視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罰款處罰。
I.暫行措施
所有增值稅納稅人應在30天內向所轄區域稅務中心填報存貨報表。海關稅收辦法在新規定未出現前,國家間締結的協議仍具有法律效力,國家間協議的修改及簽署的公司修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