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阿外貿體制改革初期,曾實行指定進口商和批發商制度,旨在放寬與規范各類進口行為并增進進口商品的種類和數量。在經批準后,被政府指定的經營實體有權進口和出售包括發動機、農用和捕魚機械、家用電器、醫藥品以及供暖和空調設備等在經營范圍內的商品。無論是否使用官方的外匯,所有這類商品的進口必須通過這些指定進口商或批發商辦理。
國際招標是阿爾及利亞國有公司從事進口所采用的主要方式。進口招標廣告一般在當地報紙上刊登。出口商要購買標書。根據招標情況,阿爾及利亞進口公司選擇兩三家報價較低者進行具體磋商,當面議價,最后宣布中標者。投標和簽訂標書一般用法文。
根據阿爾及利亞商標規定,所有商品本身及其包裝、標簽、包裝紙因某一廠家標志或商品標志、名字、符號、圖形或某一說明,使人誤認為商品是阿爾利亞本國產品,而又沒有用清晰和無法抹去的字母注明如“原生產地”時,該商品禁止進口。葡萄酒、蔬菜罐頭、魚罐頭、制干的李子、堅果仁和胡桃、蜂蜜、人造黃油、奶制品等商品無論什么情況都須注明原產地。對使用干草和秸稈包裝的規定:禁止使用任何一種會將病菌帶進國境的包裝材料。由于貨包在阿爾及利亞存放于露天,因此須注意采用防水包裝。
阿爾及利亞禁止從以色列進口商品。此外,由于宗教原因,阿爾及利亞政府禁止進口豬肉產品。對其他肉類產品的進口要求通過特別測試并進行標識。另外,阿爾及利亞政府強制規定進口產品、特別是消費品必須用阿拉伯語進行標識。阿爾及利亞政府除了限制出口棕櫚秧苗、綿羊和歷史古文物之外,取消了其他的出口限制。為鼓勵非石油產品的出口,阿爾及利亞政府建立了出口保險和擔保公司,并設立促進出口特別基金。
阿爾及利亞為了適應入世的要求,還制定了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有關規定。對于某一產品進口數量危及國內產業的情況可以采取關稅和數量的限制措施,對于構成傾銷、補貼的進口行為可采取關稅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