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遼政發【2014】30號
附件目錄(二)下放12項中的第9項 船舶進出漁港簽證(下放至漁港所在地縣級漁港監督機構負責)。 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漁港監督
169 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 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漁業船舶的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電機員、無線電報務員、話務員,必須經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考核合格,取得職務證書,其他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專業訓練。 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市、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漁港監督
170 漁業船舶登記 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漁業船舶在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船舶登記,并取得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或者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后,方可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
【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2012年10月22日農業部令第8號,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漁業船舶登記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具體負責全國漁業船舶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舶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漁港監督機關(以下稱登記機關)依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舶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漁業船舶所有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企業注冊地的縣級以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漁業船舶登記。遠洋漁業船舶登記由漁業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中央在京直屬企業所屬遠洋漁業船舶登記由漁業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漁船管理條例(1996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6月30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遼寧省漁船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第六條 非漁業生產單位和個人,不得新造、購置漁船用于近海捕撈生產。可以聯合等多種形式,與漁業生產單位和個人共同新造、購置大功率漁船從事外海和遠洋生產。 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市、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漁港監督
171 漁港費收 行政征收 【規范性文件】《漁港費收規定》(
第三章 機動捕撈漁船每進港或出港一次,各按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每千瓦征收船舶港務費0.10元;非機動捕撈船舶和漁業輔助船舶每進港或出港一次,各按船舶凈噸(無凈噸的按載重噸,拖輪按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每噸征收船舶港務費0.15元。征收辦法如下:(一)本船籍港的漁業船舶,按每艘每月進入和駛出漁港各一次計收船舶港務費。機動漁業船舶最低收費每月每艘13元;非機動漁業船舶每月每艘8元。按季度或年度繳納。(二)非本船籍港的漁業船舶:機動漁業船舶最低收費每次每艘4元;非機動漁業船舶最低收費每次每艘2元。非本船籍港的捕撈漁船,最多按每月進入和駛出漁港各二次計收船舶港務費。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為351千瓦及以上機動捕撈漁船,超過部分減半收費。
第四章 第九條漁業船舶在港內停泊超過24小時的,每超過24小時(不足24小時的按24小時計),按以下標準加收停泊費:(一)機動漁業船舶按主推進動力裝置總功率每千瓦0.03元,最低收費4元。(二)非機動漁業船舶每凈噸0.02元,最低收費2元。本船籍港的漁業船舶不再繳納停泊費。第十條經漁港監督機關批準在漁港內設置的養殖、海鮮酒舫等生產和服務設施,按其占用的水域面積每平方米每月征收停泊費0.10元。
第十一條船舶靠泊漁港碼頭超過6小時,每超過6小時,按船舶港務費加收25%的停泊費;不足6小時的按6小時計算,以此類推。本船籍港的漁業船舶靠泊漁港碼頭,24小時內免繳靠泊費;超過24小時的,超過部分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繳納靠泊費。 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市、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漁港監督
172 漁業船舶所有權、國籍、抵押、租賃登記及船名核定 漁業船舶所有權、國籍、抵押、租賃登記 行政確認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條 船舶必須持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或船舶執照。【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號)
第十二條 漁業船舶在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船舶登記,并取得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或者漁業船舶登記證書后,方可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
【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農業部令第8號,農業部令第5號修正)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漁業船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條件從境外租進的漁業船舶,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 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市、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漁港監督
173 船名核定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漁港監督
174 漁船之間交通事故責任確認 行政確認 【規章】《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已經
第十六條 船舶、設施在漁港水域內發生的水上安全事故,由漁港所在地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漁業船舶在漁港水域外發生的水上安全事故,由船籍港所在地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船籍港所在地漁船事故調查機關可以委托事故漁船到達漁港的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不同船籍港漁業船舶間發生的事故由共同上一級漁船事故調查機關或其指定的漁船事故調查機關調查。
【地方性法規】《遼寧省漁船管理條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三條 漁船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漁港監督機構負責查明原因,判明責任。當事人必須如實提供與事故有關的情況。 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省、市、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漁港監督
175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給付 行政給付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176 臨時救助金的給付 行政給付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177 困難家庭取暖救助的給付 行政給付 《遼寧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
178 保障對象價格臨時補貼的給付 行政給付 《國家發改委、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6]1835號)、《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全是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通知》(遼政辦發[2016]141號) 民政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79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認定 行政確認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180 臨時救助對象認定 行政確認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181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第七條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規章】《遼寧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實施辦法》(2001年3月7日省政府令第122號)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負責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工作。第五條:社會團體登記管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全省性的社會團體,由省民政部門負責;
(二)市、縣的社會團體,分別由其辦事機構所在地的市、縣民政部門負責;
(三)鄉鎮、街道的社會團體,由其所在地的縣民政部門負責;
(四)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民政部門負責。 民政部門(省、市、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82 社會團體變更注銷登記
184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三條 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民政部門(省、市、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85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
186 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
187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核準 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民政部門(省、市、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88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核準 行政許可 【行政法規】《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民政部門(省、市、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89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審批 行政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二十二條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規章】《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令第59號)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對其登記的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和公開募捐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公開募捐的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省、市、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90 60年代精減退職的老職工生活補助資金的給付 行政給付 【規范性文件】國務院《關于精減退職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問題的通知》([65]國內字224號)
一、對于從一九六一年到本通知下達之日期間退職的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并發給了一次性補助金的職工,凡是現在全部或者大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年老體弱,或者長期患病影響勞動較大,而家庭生活無依靠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月發給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四十的救濟費。
【規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民政廳、勞動局、人事局、財政廳〈關于解決六十年代精減退職的老職工遺留問題的意見的報告〉的通知》(遼政發[1985]24號)
一、解決對象:1、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精簡退職并發給一次性退職補助金的人員;2、1949年9月30日前參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間,經組織動員退職(不包括按《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正常自愿退職的人員),無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老職工。
【規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提高60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準意見的通知(遼政發[2008]85號)
四、運行機制(三)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發揮組織協調作用,對轉由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破產、轉制企業精簡職工待遇的落實,可按照以下程序辦理:1、精簡職工持精簡手續或已享受待遇的有效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政局登記;……7、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在收到發放名單和撥款通知后,及時列支本級所負擔的資金,并通過銀行發放。
【規范性文件】遼寧省民政廳、遼寧省財政廳《關于提高60年代精算退職職工生活待遇標準的通知》(遼民發[2017]2號)
從今年1月1日起提高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生活補助標準。將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待遇補助標準,在原來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25%。即:對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標準工資100%生活費的人員,生活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405元提高到506元;對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間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資70%生活費的人員,生活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378元提高到473元;對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資40%救濟的人員,生活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351元提高到439元;對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難補助費的人員,生活補助標準由每人每月324元提高到405元。 民政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91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無 行政許可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條: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登記。
【規章】《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號,2013年7月1日施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范功能的養老機構,可以到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設立許可。前款規定的許可事項,可以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第十條 外國的組織、個人獨資或者與中國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組織、個人以及華僑獨資或者與內地(大陸)的組織、個人合資、合作設立養老機構的,由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門實施許可。
【規范性文件】《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遼政發〔2014〕30號)
附件1:省政府決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六、省民政廳(下放4項)
2、涉外、涉港澳臺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興辦的發揮實訓、示范功能的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委托下放至市級民政業務主管部門管理。 民政部門(省、市、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省級權限委托下放各市.
2.《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和調整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大政發[2014]50號),明確建筑面積低于5000㎡或者設置床位數在200張以下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由市轄區人民政府(先導區管委會)民政部門管理;建筑面積超過5000㎡且設置床位數在200張以上(均含本數)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由市民政局管理。
192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骨灰堂;新建公益性公墓審批 行政許可 【規章】《殯葬管理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規章】《遼寧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1998年5月27號省政府令第94號)
第八條 建設殯葬設施,應當履行下列審批手續:
(一)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所在地縣或市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所在地縣或市民政部門審批;
【規章】《遼寧省公墓管理辦法》(2015年7月27號省政府令第296號,2015年9月25日施行)
第八條 新建公益性公墓的,由縣或者市民政部門根據公益性公墓建設規劃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民政部門(市、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新建殯儀館、火葬場、公益性公墓的行政審批代市縣政府行使行政職權。
2.《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職權項目的決定》(大政發[2015]26號),已將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審批下放由縣(市、區)民政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193 傷殘撫恤關系接收、轉移的確認 行政確認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
194 評定犧牲的非現役軍人為烈士 行政確認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 第八條第一款 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第九條第二款 屬于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評定烈士的報告并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評定。評定為烈士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民政部門(省、市、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95 對退出現役殘疾軍人集中供養的確定 行政確認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 中央委令第602號) 第二十九條 退出現役的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其中,對需要長年醫療或者獨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集中供養。 民政部門(省、市、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96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的認定 行政確認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委令第602號) 第十五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民政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97 在鄉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的認定 行政確認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四十二條 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民政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98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身份及待遇的認定 行政確認 【規范性文件】《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民政部關于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認定及待遇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民優〔2011〕4號) 二、嚴格規范帶病回鄉認定程序: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待遇認定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市級民政部門審批,報省級民政部門審查備案。 民政部門(省、市、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199 對非現役軍人、公務員等人員殘疾等級的認定和評定 行政確認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因戰、因公、因病致殘性質的認定和殘疾等級的評定權限是: (三)退出現役的軍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需要認定殘疾性質和評定殘疾等級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和評定。 【規章】《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4號)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下列中國公民: (一)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二)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戰因公負傷時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五)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人員; (六)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項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 民政部門(省、市、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200 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經濟補助金的給付 行政給付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章 第六十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第三章第一節第十八條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并適時調整。 第二節第二十九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即可按當地標準享受經濟補助)。 民政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關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大退安發[2017]6號),已將該項職權明確由市內四區退役士兵安置部門負責實施。
201 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生活費的給付 行政給付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條 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以及屬于烈士子女和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退出現役,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六十一條 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不滿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辦法安置。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滿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 【行政法規】《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第三十五條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民政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關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大退安發[2017]6號),該項職權明確由市內四區退役士兵安置部門負責實施。
202 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的發放 行政給付 【規范性文件】《關于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1〕110號) 【規范性文件】《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落實給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發放老年生活補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辦發〔2011〕11號) 從
203 在鄉復員軍人定期生活補助 行政給付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四十四條 復員軍人生活困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條件。 民政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204 退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舊傷復發死亡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的給付 行政給付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二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軍人因舊傷復發死亡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金標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其遺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撫恤待遇。 民政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205 退役殘疾軍人護理費 行政給付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三十條第二款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未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的護理費,經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批準,由所在部隊發給。 民政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206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的給付 行政給付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民政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207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生活補助金的給付 行政給付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十六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或者殘疾無生活費來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上學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對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條件的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 民政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208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的給付 行政給付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二十六條 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 民政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209 烈士褒揚金的給付 行政給付 【行政法規】《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準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民政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210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的給付 行政給付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二條 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撫恤優待,依照本條例有關現役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執行。 民政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211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喪葬補助費的給付 行政給付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十九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增發6個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其領取定期撫恤金的證件。 民政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212 退役的殘疾軍人病故喪葬補助費的給付 行政給付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二十八條 退出現役的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殘疾軍人因病死亡的,對其遺屬增發12個月的殘疾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民政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213 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大學生獎勵金的給付 行政給付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2號) 第三十三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民政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
214 部分烈士子女發放生活補助的發放 行政給付 【規范性文件】《關于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的通知》(民發〔2012〕27號) 【規范性文件】《關于落實給部分烈士子女發放定期生活補助政策的實施意見》(民辦發〔2012〕3號) 從
215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 行政給付 【行政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2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民政部門(縣) 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社會事業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