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電力法幾次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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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三點鐘報》7月16日報道,今年是智利電力行業私有化立法30周年。智利電力領域立法最早始于1925年,此后在1931年和1959年分別立法,但電力行業企業一直為國有企業經營。
1982年9月推出的電力服務總法(DFL1號法),該法為智利電力私有化奠定基礎,DFL1號法成為現行電力領域法律的支柱,主要內容包括:放開電價,發電、輸電和配電分離,私人企業更大程度參與,確立政府的補充地位角色。改革引起廣泛關注,當時在全世界范圍內電力領域均由政府主導,智利的改革首次確定由市場調節,世界銀行及智利國內一些人均認為改革不會成功。新法律實施后,電力行業發展緩慢,但穩步發展,一些私人企業,如AES GENER成立,ENDESA和COLBUN配電企業私人化,二十世紀90年代后外國企業投資者開始進入智利電力領域。
1990年,經過8年的研究后對DFL1號法進行改革,主要內容是對輸電收取過路費。1998年再次改革,取消原來有的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發電企業必須100%執行與輸電企業的合同。
2004-2005年,為應對進口天然氣供應緊張造成的電力短缺,發布了19940號法和20018號法,規定電力傳輸具有公共服務性質,做出了有利于中小型發電企業電力上網的規定,并成立了獨立的專業技術委員會,負責裁定政府和企業間的爭端。
2007年發布20257號法,即非傳統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發電能力在200兆瓦以上的大型發展企業,在其銷售的電力中,非傳統可再生性能源占比不得少于5%,到2024年該比例要達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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