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公司在國外存在的法律形式
駐外公司較常采用的法律形式有代表處,各種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獨資公司及中外合資公司。
不同形式的法律存在主要表現在注冊登記的程序,人員的雇傭,稅收制度,注冊資金及企業運營模式上的不同。
2. 中國駐外公司常見法律問題
1) 中國駐外企業屬地化問題
實現中國駐外企業屬地化是解決中國駐外企業當地法律問題的必要條件。屬地化問題主要包括:當地母公司外派人員的工資,工作條件,社會福利,子女安排,待遇等方面嚴格按照當地的法律規定辦理;雇員與企業因按當地法律訂立勞動合同;當地企業領導在企業中的責,權,利等問題,應在與當地企業的聘用合同或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確表述;外派領導與母公司的關系應在國內勞動合同中規定。這種關系不能影響當地法律對企業領導的要求;駐外企業財務制度出用國內法律和政策要求外,應嚴格適用駐在國法律,嚴格禁止夫妻分管企業財務和行政,經營的現象;嚴格區別公司財務與公司領導或員工個人財產,例如公司在購買或租用辦公室,員工住房或汽車時應以公司名義購買,否則會造成公私財產的流失,資產轉讓程序或稅收等方面的麻煩。
2) 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銷售模式
一般來說,除采用逐筆售定的方式外,還有包銷、代理、寄售、拍賣、招標與投標、期貨交易、對銷貿易等方式。
包銷(exclusive sales)
包銷指出口人(委托人)通過協議把某一種商品或某一類商品在某一個地區和期限內的經營權給予國外某個客戶或公司的貿易做法。盡管包銷也是售定,但包銷同通常的單邊逐筆出口不同。它除了當事人雙方簽有買賣合同外,還須在事先簽有包銷協議。采用包銷方式,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同包銷協議所確定的。兩者簽訂的買賣合同也必須符合包銷協議的規定。
代理(agency)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權(Authorization)代本人同第三者訂立合同或作其他法律行為。由此而產生的權利與義務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1)代理人與委托人之間的關系屬于委托買賣關系。代理人在代理業務中,只是代表委托人行為,如招攬客戶、招攬訂單、代表委托人簽訂買賣合同、處理委托人的貨物、收受貨款等,他本身并不作為合同的一方參與交易。
(2)代理人通常運用委托的資金進行業務活動。
(3)代理一般不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者簽訂合同。
(4)代理人賺取的報酬即為傭金
寄售(consignment)
寄售是一種委托代售的貿易方式,也是國際貿易中習慣采用的做法之一。在我國駐外公司的務中,寄售方式運用并不普遍,但在某些商品的交易中,為促進成交,擴大出口的需要,也可靈活適當運用寄售方式。
“寄售”是一種有別于代理銷售的貿易方式。它是指委托的(貨主)先將貨物運往寄售地,委托國外一個代銷人(受委托人),按照寄售協議規定的條件,由代銷人代替貨主進行,貨物出售后,由代銷人向貨主結算貨款的一種貿易做法。
拍賣(auction)
拍賣是由專營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托,在一定的地點和時間,按照定的章程和規則,以公開叫價競購的方法,最后拍賣人把貨物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一種現貨交易方式。
通過拍賣進行交易的商品大都是些品質的易標準化的,或是難以久存的,或是習慣上采用拍賣方式進行的商品。如茶葉、煙葉、兔毛、皮毛、木材等。某些商品,如水貂皮、澳洲羊毛,大部分的交易是通過國際拍賣方式進行的。
拍賣一般是由從事拍賣業務的專門組織,在一定的拍賣中心市場、在一定的時間內按照當地特有法律和規章程序進行的。
3. 如何解決或避免常見的法律問題
最好的辦法是國內母公司雇用在駐外公司所在國又分所的律師事務所維奇常年的法律顧問,就擬設立公司或已有駐外公司的當地法律問題提供常年的法律服務,并定期向國內母公司提出對其駐外公司的法律審計報告,經母公司授權解決駐外公存在的法律問題。
此外,駐外公司也可直接聘用熟悉當地法律或中國法律的律師為其常年法律顧問。為其解決當地法律問題,定期提供法律審計報告。該審計報告應為國內母公司對其所派人員工作表現考核的主要內容之一。
如果在法律上解決駐外公司成本過大的問題,應嚴格區分公司與員工(包括
公司領導)的責,權,利,特別要區分公司與員工的財產及其使用權,如交通工具,住房的使用和產權。在這方面應嚴格運用當地法律,將員工的待遇與公司財產及成本聯系起來。除了定期的財務審計外,法律審計也是控制公司成本的很好的方法。
此外應注意如何防范票據風險。票據作為國際結算中一種重要的支付憑證,在國際上使用十分廣泛,中國駐外公司也免不了與各種票據打交道。由于票據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再加駐外公司較少接觸到國外票據,缺乏鑒別能力,而國外不法商人利用偽造票據及匯款憑證行騙的案件屢屢發生,為了防范票據風險,我們提醒駐外公司在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貿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戶的資信,做到心中有數,防患于未然。特別是對那些資信不明的新客戶以及那些外匯緊張、地區落后、國家局勢動蕩物客戶。
2)對客商提交的票據一定要事先委托銀行對外查實,以確保能安全收匯。
3)貿易成交前,買賣雙方一定要簽署穩妥、平等互利的銷售合同。
4)在銀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過早發貨以免貨款兩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資信最好的銀行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將來一定會收到貨款。近年來,國外不法商人利用偽造票據及匯款憑證內行騙的案件屢屢發生,且發案數呈上升趨勢,對此不能掉以輕心。
在匯票的使用過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說的之外,還要注意遵循簽發、承兌、使用匯票所必須遵守的原則:
1)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法人;
2)簽發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禁止簽發無商品交易的匯票;
匯票經承兌后,承兌人即付款人負有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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