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常項目
(一) 非貿易外匯管理
在經常項目中,對本國貨幣和黃金的非貿易外匯收入、支付和過戶,授權代理銀行的外匯業務,非居民購匯,菲幣進出口和黃金買賣作了規定。外匯可在銀行系統之外自由買賣,無需中央銀行的批準,黃金和含金金屬可自由買賣,另有規定的情況除外。
(二) 貿易外匯管理
1、進口貿易外匯管理
所有進出口商品的支付方式均無需中央銀行批準,商業銀行可以下列方式出售外匯用于支付進口:信用證,付款交單,承兌交單,貿易帳戶,直接匯款。
2、出口貿易外匯管理
在所有出口商品中,出口商均需向商業銀行申領“出口報關單”。對出口可采取如下方式支付:許可的方式,其它許可方式,可兌換的外幣。
二、資本項目
菲中央銀行對外國貸款進行教嚴格的控制和管理,但對外國投資則采取寬松的管理辦法。
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資可批準在菲中央銀行注冊:
1、符合菲現行法律;
2、資產以下列形式轉移到菲:現金、授權銀行證明外匯已匯入并兌換成菲幣存入接受投資方的帳戶、其它形式的資產(包括:機器和設備、原材料、供應品、零配件,以及投資企業運營所需的材料)。這些實物經中央銀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