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2日制定的土耳其《勞動法》,共9章,總計122條,對于勞動者的工作條件、雇主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的簽訂和終止、報酬等做了相應的規定。
【簽訂勞動合同】
建立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無書面勞動合同,雇主有義務在2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要求,勞動合同沒有固定的格式。書面勞動合同免除印花稅及各種費用。勞動合同的種類分為短期合同(不超過30天)和長期合同、有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兼職合同和全日工作合同、集體合同、含有試用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經協商可最多延長至4個月)。
【解聘】
勞動合同的任何一方擬終止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另一方,工作時間達到6個月或超過6個月,但是不到一年半的,需提前4周通知對方;工作時間達到一年半或超過一年半,但是不到3年的,需提前6周通知對方;工作時間達到超過3年的,需提前8周通知對方。任何一方違反規定,需向對方支付法定通知期等額的工資作為賠償。若雇主提前終止合同,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需清晰、準確地說明原因。若雇主違反通知期的規定,需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通知期3倍工資的賠償。若員工人數達到30人或超過30人的雇主與在該公司已經工作6個月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終止合同,必須有正當理由,在勞動者被提供抗辯機會前,雇主不能以勞動者的操行和業績為理由終止勞動合同。但是在勞動者有不正當的行為、惡意行為或不道德行為的情況下,《勞動法》保留了雇主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
【工資】
必須以土耳其貨幣支付,若以外幣支付,必須根據支付日的匯率兌換成土耳其貨幣來支付。工資可以以月為基礎發放,根據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報酬可以按周支付。關于工資的法定訴訟時效為5年。《勞動法》規定了最低工資制度,由勞動與社會安全部經過最低工資委員會每兩年修改最低工資限額。
【工時】
法定工作時間:每周最多45個小時。經雙方同意,日工作時間可以采用不同形式,但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11個小時,且此種情況不能超過兩個月,經雙方協商可延長至四個月。因不可抗力、員工自身、國慶節或公共假日前后的原因,導致工作時間低于正常標準,雇主可在事后2月內要求員工進行補償性工作,此種情況不視為加班,但是每天不能超過3小時,且不能超過最長日工作時間。
休息時間:工作時間持續四小時或低于四小時的,休息15分鐘;連續工作時間超過四小時低于7.5小時(包括7.5小時)的,休息半小時;連續工作時間超過7.5小時的,休息一小時。休息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特殊工種:由勞動與社會安全部和衛生部聯合規定,日工作時間為7.5小時或低于7.5小時。
夜班:起止時間為不晚于20:00點至次日不早于6:00,任何情況下持續時間不能超過11個小時;從事夜班工作的員工必須提供健康報告,雇主必須對夜班員工進行定期體檢,每兩年至少一次;白班與夜班輪換的公司,必須以2周為基礎進行輪換,同一員工的夜班時間不能超過一周, 之后必須從事白班工作;兒童和低于18歲的員工不能從事工業夜班工作。已滿18歲的婦女從事夜班工作,經勞動與社會安全部征得衛生部的意見后制定規則。
禁止雇傭未滿15歲的兒童。但是,已滿14歲、并已完成初級教育的兒童可以從事簡單工作,但該工作不能妨礙其身體、精神和智力的成長,且不能妨礙其繼續接受教育。已完成基礎教育,且不再接受繼續教育的兒童,其日工作時間不能超過7小時,周工作時間不能超過35小時,經協商,周工作時間可延長至40小時。
帶薪年假:工作時間為1-5年(包括5年)的,帶薪年假為14天;工作時間為5-15年的,帶薪年假為20天;工作時間為15年(包括15年)以上的,帶薪年假為26天。不滿18歲或年滿50歲的員工,帶薪年假不低于20天。經協商,帶薪年假可增加天數。
【加班】
雇主要求加班應征得勞動者的同意。正常情況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每周超過45小時的,雇主應按照每小時工資的1.5倍支付加班工資,經協商,勞動者不領取工資的,可抵消其1.5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若勞動合同規定的周工作時間少于45小時,但實際工作時間超過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同時未超過每周45小時,雇主應按每小時工資的1.25倍支付加班工資,經協商,勞動者不領取工資的,可抵消其1小時15分鐘的正常工作時間。
國慶節和公共假日加班的,雇主除應支付當日的正常工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日工資的加班工資。
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勞動者無法工作超過一周的,雇主應按日工資的一半支付勞動者一周的工資。
【社保待遇】
土耳其對社會保險做了詳盡的規定,主要由《社會保險法》(共143條)、《失業保險法》和《勞動法》加以規范。雇主有義務使員工自開始工作時起即刻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繳納保險費以員工的實際收入為基準,由雇主和員工分別繳納。失業保險系強制險,員工需自行繳付失業保險費,申領保險金的條件為:以個人身份到失業保險機構登記,并需聲明其準備繼續工作;投保后至少已工作600天,且在最后三年已支付失業保險費;失業前最后120天,連續工作和支付保險費。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在工作的最后三年內,支付保費的天數達到600天,可以領取180天的保險金;在工作的最后三年內,支付保費的天數達到900天,可以領取240天的保險金;在工作的最后三年內,支付保費的天數達到1080天,可以領取300天的保險金。員工的實際收入計算方式為月薪+獎金+實物+其他收入。
【雇主需要繳納的雇員社保基金種類和比例】
社會保險種類 被保險人
繳付比例% 雇主
繳付比例% 占實際收入
的總比例%
工傷險、職業病險 —— 1.5-7 1.5-7
產期保險 —— 1 1
疾病險 5 6 11
喪失工作能力、年老或員工因公死亡其配偶兒女父母生活費 9 11 20
總計 14 19.5-25 33.5-39
外國人在土耳其工作的規定
【工作許可制度】
根據土耳其《外國人工作許可法》(LAW ON THE WORK PERMIT FOR FOREIGNERS)的規定,外國人在土耳其工作必須取得工作許可。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必須事前取得工作簽證和居住許可。因土耳其國家利益或不可抗力,外國人可在取得工作許可前在土工作,但不能超過一個月。
工作許可分為有確定期限的工作許可和無確定期限的工作許可。
有確定期限的工作許可:有效期最長為一年,一年后,繼續在原工作場所或公司從事同一工作的,工作許可可延長至3年;三年后,外國人繼續從事同一職業,且雇主有需求并給予安排的情況下,工作許可可延長至6年。外國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在土耳其不間斷地居住至少5年的,可以取得有確定期限的工作許可。
無確定期限的工作許可:在土耳其不間斷的合法居住至少8年或合法工作達到6年的外國人,可以取得無確定期限的工作許可,且不再限制外國人的單位、職業、工作地點等。
【可就業崗位】
外國人可從事農業、工業、服務業、民用和地質領域的特別崗位等方面的工作。
【市場需求測試條件】
當地勞動力市場容量與市場環境、總體經濟環境與外國人可工作領域之間的關系作為市場需求測試的條件